根据《江苏省高等学校院(系)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。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二、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公司党政副处以上干部(含副处级调研员)。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研究确定其他人员列席。
三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四、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。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事先提出。若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。
五、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,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交送班子成员,以便作好议事准备。
六、党政联席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。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,会议有效;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请假;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七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。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与会者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;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若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,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,可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。必要时可报告公司党委或校行政,请求裁决。
八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召集、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。
九、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、决议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,违者追究相应责任。
十、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、规范化,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十一、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存档备查。有关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,并报送分管校领导。
十二、本规则未尽事宜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公司党委、行政
2013年5月修订